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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9 15:35:21 股吧网页版
青鸟软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3)第 00262 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3)第00262号
致: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
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供网络投票)。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3 年12 月27 日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大会投票采用现
场及网络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 年 12 月 26 日 15:00—2023 年
12 月 27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51,319,4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896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51,137,99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85.592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 3 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81,4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38%。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一) 《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申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140,9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2%:反对 178,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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