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01142 号
致: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肖郑东、洪雅娴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发布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00 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环
保涂料产业园安徽菱湖漆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怀德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 15:00-2023 年 5 月 12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4,641,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4,622,65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股数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股数 13,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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