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3
公告编号:2023-041
证券代码:831722 证券简称:阿迪克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已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员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鄂 0102 民初 11714 号),判决书结果显示,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一审判决胜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洪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阿迪克控股股东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3-041
姓名或名称:徐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阿迪克股东、阿迪克股东徐晨的父亲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晓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阿迪克股东徐健的配偶、阿迪克股东徐晨的母亲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适用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件系为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5 月 5 日,被告徐健、李晓锋与原告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晨政康公司”)及第三人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克公司”)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将所持第三人18,520,000 股对应 37.031%的股份作价 18,890,400 元转让给原告东晨政康公司。
2020 年 9 月 7 日,被告徐健、李晓锋与原告东晨政康公司及第三人阿迪克公司
就股份转让事宜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转让 18,520,000 股份总价为 18,994,532.52 元,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20 年 12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完成股权交割。原告取得被告转让的股份后即成为第三人阿迪克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违约及承诺情形,要求被告对原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以股权转让价款 18,994,532.52 元为基数支付20%的违约金 3,798,906.50 元;
公告编号:2023-041
2、判令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返还 987,557.39 元的股份转让价款;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本案权利支付的律师费 409,890.65 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员法院于2023年11月 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鄂 0102 民初 11714 号,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健、李晓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949,726.63 元;
二、被告徐健、李晓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 3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4,087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9,087 元,由被告
徐健、李晓锋负担 11,799 元,原告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1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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