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喆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之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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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351-2715333\4\5\6\7\8\9
E-mail:office@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喆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之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自控”“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山西喆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喆磊科技”)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如下假设和前提: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来源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认购对象认购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科达自控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一)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付国军 100%持股的山西喆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西喆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MAE1K1AW0C
成立日期 2024 年 10 月 8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付国军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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