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6
公告编号:2021-022
证券代码:831851 证券简称:易通实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贵州易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全资子公司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独山荣辉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现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力威、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贵州独秀峰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招梅、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倪石寿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倪石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招梅、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1 月 22 日被告贵州独秀峰药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周转资金困难,向
原告独山荣辉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合同借款期 6 个月,用于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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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石斛研发中心和白芨基地建设。经原告同意之后,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共计 700 万元(柒佰万元整),合同借款期 6 个月,利息按合同贷款年利率 12.5%计算。以被告倪石寿在贵州易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 1500
万元的股权作抵押。原告独山荣辉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原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贵州独秀峰药业有限公司以流动资金紧张为借款,只归还 400 万元借款,尚欠 300 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
其还款,被告贵州独秀峰药业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9 月 23 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
计划承诺书,但却没有按照计划还款。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贵州独秀峰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
2、判令被告贵州独秀峰药业有限公司按合同贷款年利率 12.5%计算向原告
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3、判令被告贵州独秀峰药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自 2018 年 5 月 22 日
起按 2%/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
4、判令被告倪石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认可欠款,但是利息过高,希望适当降低利息,剩余欠款我方自行偿还,具
体还款计划是:1、2021 年 6 月底还 100000.00 元;2、2021 年 9 月底前还(6
月至 9 月)300000.00 元;3、2021 年 12 月前还(10 月至 12 月)300000.00 元;
4、2022 年 3 月前还(1 月至 3 月)300000.00 元;5、2022 年 6 月前还(4 月至
6 月)300000.00 元;6、2022 年 9 月前还(7 月至 9 月)300000.00;7、2022 年
12 月前还(10 月至12 月)300000.00 元;8、2023年 3月前还(1 月至3月)300000.00
元;9、2023 年 6 月前还(4 月至 6 月)300000.00 元;10、2023 年 9 月前还(7
月至 9 月)300000.00;11、2023 年 12 月前还(10 月至 12 月)200000.00 元。
(七)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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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21 年 6 月 3 日,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贵州独秀峰药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独山荣辉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
款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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