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5
证券代码:831873 证券简称:环宇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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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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