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5
证券代码:831873 证券简称:环宇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法律、法规,以及《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二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及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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