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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3 16:24:27 股吧网页版
龙钇科技: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3


公告编号:2024-020

证券代码:831879 证券简称:龙钇科技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4〕 3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5 月 31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5 月 31 日

作出主体:其他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江西省地方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2024 年 3 月 8 日,赣州市生
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废水车间排口、雨水排口、

公告编号:2024-020

废水总排口各采样 2 瓶水样委托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4075031006)结果显示你公司车间排口总铊污染物为 0.00670mg/L,超过了江西省地方标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49-2019)中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铊 0.005 mg/L),超标 0.34 倍,
经调阅 2024 年 3 月 8 日你公司水污染源在线检测系统数据,日排放量为 214.65 吨。
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安环部长叶远清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废水水质采样记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
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 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细化为“污 染物类别:一类水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100 吨以上不满 300 吨;超标幅度:
不满 1 倍;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处罚幅度(A) /万:40 ≤A<50;备注: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参照一类水污染物处罚,其他污染物参照二 类水污染物处罚”的规定,同时,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规定(2023)》通用规则第六条“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指 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 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 30 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

公告编号:2024-020

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在规定时限执行处罚决定,积极消除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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