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23
证券代码:831922 证券简称:长宝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长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长宝信息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长宝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 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益所必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公司股份的活动。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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