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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1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94 号
关于对黄士芝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黄士芝,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石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查明,你方有以下违规事实:
黄士芝女士于2023年5月4日买入开泰石化股份1,222,243股,持股比例由 4.37%变为 5.03%,成为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后于 5 月 5 日合计卖出 108,800 股,合计买入 134,600
股,于 5 月 8 日合计买入 19,200 股,于 5 月 16 日合计买入 900
股,于 5 月 17 日合计买入 300 股,构成短线交易违规。
你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构成
短线交易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黄士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证券买卖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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