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3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069 号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F I R 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关于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00069号
致: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赵世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2,483,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93%,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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