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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9
证券代码:831934 证券简称:宇迪光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吴迪富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吴迪富先生具备《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具体工作安排的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吴迪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本次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2.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吴广剑为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吴广剑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吴广剑先生具备《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具体工作安排的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吴广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聘任孙新明为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孙新明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孙新明先生具备《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具体工作安排的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孙新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聘任孙玉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孙玉娟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孙玉娟女士具备《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具体工作安排的需要,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孙玉娟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聘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聘任孙维学为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孙维学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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