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4-23 19:04:23 股吧网页版
ST海益宝:关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23


银河证券

关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银河证券作为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8 年 11 月 8 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
“银河证券”)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益宝”或“公司”)重新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对持续督导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作了明确约定。截至目前,海益宝已累计四年未按协议约定向主办券商支付持续督导费用。

主办券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海益宝进行了书面催告。主办券商已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向海益宝邮寄了关于催收 2018 年至 2021 年持续督导费的书面《催
款通知书》,本次为第一次书面催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
(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若主办券商催告已满三次且公司在首次书面《催告函》送达后三个月内仍未按照协议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可以单方面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二)公司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根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申请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无异议函,则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解除。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公司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海益宝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主办券商仍将积极与海益宝沟通,及时披露后续的催告情况及相关进展。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海益宝存在被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催款通知书》

银河证券
2021 年 4 月 2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