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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8
证券代码:831957 证券简称:晨宇电气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发言、质询和表决等各项
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五)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前述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十七)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或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应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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