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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0 15:33:48 股吧网页版
晨宇电气: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0


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 东 文 康 ( 济 南 )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1001 号人寿大厦 21 层

邮政编码:250011 E-MAIL:WINCON@WINCON.CN

(:(0531) 86026655 传真:(0531) 86920159

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宇电气”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鹏律师、赵晓菁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修订)》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晨宇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资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次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召开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9 时如期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并通过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 ,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 刊登了《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人员身份证明、股东签到薄、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1 名,出席股东均为股东
大会通知记载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
册的股东。上述出席股东大会人员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的 6848104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92.55%。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并已按股东大会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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