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4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新增失信被执
行人信息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斯迪”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发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晓云新增如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且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被执行人姓名: 张晓云、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 0303 民初 7637 号
立案时间: 2021 年 02 月 04 日
案号: (2021)豫 0303 执 438 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豫 0303 民初 7637 号判决:1、史治军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借款本金 1500000 元
(该数额系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2、史治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贷款利息
10217.39 元及罚息(罚息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为 559125 元,此后的罚息以其未清
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5.975‰自 2020 年
10 月 31 日起计算至其本息清偿之日止,扣除
已履行部分);
3、张晓云、海斯迪、闫志鹏、赵春华对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其履行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史治军追偿;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书
(2021)豫 0303 执 438 号:执行总标的 2083583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晓云已多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办券商已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存在缺陷以及预计无法按时披露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披露了《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披露了《方正承销保荐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