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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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海斯迪、
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立新路 2 号天佑创客产业园 F1-309。
张晓云,男,1963 年 11 月出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时任公司董事长。
蒋平,男,1977 年 11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张坤,男,1983 年 4 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ST 海斯迪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经营不规范
2015 年 12 月 28 日,ST 海斯迪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第三次)》,2018 年 8 月 1 日,ST 海
斯迪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终止上述股票发行。据核查,
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期间,ST 海斯迪银行账户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晓云个人银行账户分别收取多名投资者认购公司股票的款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上述行为涉嫌违法,已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ST 海斯迪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法规范经营。
二、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ST 海斯迪对收取的投资者部分投资款未进行账务处理,部
分投资款用于冲减应收账款借方余额,并且通过虚构采购付款隐瞒部分投资款实际使用情况,上述行为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投资款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导致公司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ST 海斯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晓云、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蒋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1.5 条、《信息披露细则》(2013 年)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张坤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1.5 条、《信息披露细则》(2013 年)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张坤申辩:一是在 ST 海斯迪任职期间为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职务为会计主管,公司在其未知
情情况下将其岗位调整为财务总监。二是在公司工作期间,未参与高层会议,未接触公司银行信息及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对公司股票发行事宜不知情。
我司认为张坤的以上申辩理由不成立:一是以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为依据认定张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且任职期间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离职。二是根据我司
业务规则,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张坤任职期间应对公司 2016 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6.2、
6.3 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海斯迪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
档案。
给予张晓云、蒋平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给予张坤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ST 海斯迪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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