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05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主办券商”)作为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斯迪”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其他(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否
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1 年 8 月 2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关于
终止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920号)。决定内容如下:
“你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 2019 年半年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挂牌。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说明公司、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我司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
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或复核申请未被受理,你公司股票
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起复牌,并于 2021 年 9 月 3 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
我司对你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海迪’。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当进入我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未进入专区但后续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或者股东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复核申请或复核申请未被受理,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8 月 20 日起复牌,并于 2021
年 9 月 3 日终止挂牌。
三、 主办券商提示
因海斯迪已停产,海斯迪实际控制人张晓云及原董事会秘书蒋平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海斯迪已无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负责人,主办券商已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海斯迪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发布相关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樊陈
联系电话:0731-85832376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终止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920 号)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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