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存在缺陷以及预计无法按时
披露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 海斯迪,证券代码:831997,以下简称“公司”“海斯迪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对海斯迪的日常督导过程中,发现海斯迪存在如下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及无法按时披露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的情况:
一、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一)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新增失信信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 办 券 商 通 过 查 询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发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新增如下失信信息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云
执行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 0304 民初 243 号
立案时间: 2018 年 11 月 07 日
案号: (2018)豫 0304 执恢 8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1、被告张晓云、史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内偿还原告李玲霞借款 1,260.00 万元及利息;2
被告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 35,60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40,600.00 元,由被告张晓
云、史予萍、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云
执行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 豫 0305 民初 2522 号
立案时间: 2019 年 01 月 09 日
案号: (2019)豫 0305 执 1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涧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偿还原告 957,000.00 元及利息,受理费被告
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形: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晓云
执行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 0104 民初 8184 号
立案时间: 2019 年 01 月 22 日
案号: (2019)浙 0104 执 53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江干法院
1、被告张晓云支付原告许建平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1,095,0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
清; 2、被告张晓云支付给原告许建平利息及逾期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利息人民币 353,898.00 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暂算
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 , 此 后 逾 期 利 息 以
1,095,00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
清;3、以 1,095,000.00 元本金及固定收益为限
(其中固定收益以 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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