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斯迪”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9 年 12 月 2 日,海斯迪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19】051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 海斯迪),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立新路 2 号天佑创客产业园 F1-309。
刘养弟,男,1971 年 5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ST 海斯迪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6 月 28 日,ST 海斯迪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8 月 5 日,我
部对其定期报告进行审查并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关于对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年报问询函【2019】第 330 号),对其 2018 年年报进行公开问询。
根据我部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时限要求,ST 海斯迪应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
前将说明材料报送我司。我部已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向公司出具告知函。截至目
前,ST 海斯迪仍未对问询函进行回复,亦未配合提供其他说明文件。
ST 海斯迪拒不回复问询函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刘养弟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海斯迪、刘养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上述信息。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上述信息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可能存在被股转公司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晓云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董事长已于 2019年 6 月 24 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负责人均已离职,主办券商无法与公司取得有效沟通,无法正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的相关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19】051 号)。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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