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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2-11
方正承销保荐
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承销保荐(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斯迪”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2019 年 12 月 3 日,深圳证监局对海斯迪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
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9 号),具体内容如下: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公司及子公司洛阳特斯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张晓云和关联方宜阳海斯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 13 笔借款提供对外担保,上述
信息迟至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0 月才陆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
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对外担保的决策流程,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上述信息。
2、2019 年 12 月 3 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晓云出具了《深圳
证监局关于对张晓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7 号),具体内容如下:
“张晓云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迪或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海斯迪及其子公司洛阳特斯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张晓云和关联方宜阳海
斯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 13 笔借款提供对外担保,上述信息迟至 2017 年 11 月
至 2018 年 10 月才陆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海斯迪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海斯迪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上述信息。
3 、 主 办 券 商 通 过 查 询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晓云新增如下失信信息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被执行人姓名: 张晓云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 0303 民初 17670 号
立案时间: 2019 年 06 月 19 日
案号: (2019)粤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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