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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6
方正承销保荐
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深圳市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迪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海斯迪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海斯迪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提起公诉
2020 年 3 月 23 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蒋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晓云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该告知书内容如下:
“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单位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斯迪公司),犯罪嫌疑人张晓云、蒋平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查和审查,我院决定改变本案的定性,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晓云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海斯迪公司、蒋平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犯罪嫌疑单位海斯迪公司未经证
监会核准,通过上海百赢投资有限公司以发放宣传单和通过 QQ 群宣传等形式向
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委托浙江中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在发行、转让股票的过程中,海斯迪公司进行业绩承诺,若未达到所承诺的业绩则以年化收益率 12%或者 15%回购股票,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经审计,海斯迪公司以及张晓云收取 238 名投资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 8800 余万元,截止案发,尚有 208 名投资人未收回全部投资款,投资亏损人民币 7600 余万元。投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被张晓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返还部分投资人本息、归还张晓云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贷款和支付相关费用、转入其他个人账户以及个人消费等。犯罪嫌疑人张晓云作为海斯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定并具体实施股票发行事宜,与中介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支付高额中介费用。犯罪嫌疑人蒋平是海斯迪公司的董秘兼财务总监,参与海斯迪公司与中介公司合作洽谈工作,负责核对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金额,并向前来咨询的投资人宣传股票发行事宜。
现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义务。 详见《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杨助理
联系电话:0755-82297198”
2、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斯迪公司尚未对上述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针对海斯迪公司上述相关事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发行相关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了《民族证券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立案侦
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晓云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海斯迪公司、蒋平提起公诉。
三、 对公司的影响
1、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晓云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海斯迪公司、蒋平提起公诉,将对公司声誉、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海斯迪公司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海斯迪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
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多次督促海斯迪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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