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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12 15:42:08 股吧网页版
ST海斯迪:方正承销保荐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12



方正承销保荐

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斯迪”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http://wenshu.court.gov.cn/),发现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诉讼基本情况为:

原告:熊晓东、熊忠香

被告: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云

诉讼事由:2015 年 4 月 11 日,熊晓东向张晓云账户转账 12 万元用以投资 2

万股海斯迪股份,2015 年 4 月 13 日,熊忠香向张晓云账户转账 54 万元用以投

资 9 万股海斯迪股份,由于投资人的信息不便在披露信息中体现,公司拟将投资人投资的资金挂靠在公司董事长张晓云名下持有股份。张晓云承诺该投资资金已转入公司的账号内。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做市商的相关制度规定,公司的董高监在做市交易之日起半年内限售期股权,半年后可按比例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和董事长张晓云个人承诺并担保:1、在半年限售期内,公司对董高监等高层增发的股

权有奖励时,投资人与董高监等高层享有同等的权利。2、在半年限售期满后,上述投资人需要资金回笼时,公司及董事长愿意在投资人提出要求时,按股转系统当时的做市卖出价出售,将投资人的股份卖出兑现现金。并在卖出后 5 日内将全部股份兑换资金汇入投资人的账户。否则,公司董事长个人担保承担支付责任。

2016 年 9 月 19 日,熊忠香以微信的方式向公司董秘蒋平明确表示要求出售原告

所投资的股票,蒋平在微信中告知熊忠香除权前股价是 8.75 元,其后蒋平一直表示股价上了 10 元就可以对外出售。至今原告没有收回投资款。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熊晓东支付股权回购款 175,000 元及利息;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熊忠香支付股权回购款 787,500 元及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情况:2020 年 3 月 20 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06

民初 122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熊晓东款项 175,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75,000 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 2016 年 9 月 25 日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熊忠香款项 787,5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787,500 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 2016 年 9 月 25 日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14,696 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二、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需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给付义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给付义务,可能存在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资产被司法冻结、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

2、公司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三、 主办券商提示

公司因涉及多起诉讼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公司已停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晓云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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