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2
方正承销保荐
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斯迪”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http://wenshu.court.gov.cn/),发现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诉讼基本情况为:
原告:熊晓东、熊忠香
被告: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云
诉讼事由:2015 年 4 月 11 日,熊晓东向张晓云账户转账 12 万元用以投资 2
万股海斯迪股份,2015 年 4 月 13 日,熊忠香向张晓云账户转账 54 万元用以投
资 9 万股海斯迪股份,由于投资人的信息不便在披露信息中体现,公司拟将投资人投资的资金挂靠在公司董事长张晓云名下持有股份。张晓云承诺该投资资金已转入公司的账号内。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做市商的相关制度规定,公司的董高监在做市交易之日起半年内限售期股权,半年后可按比例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和董事长张晓云个人承诺并担保:1、在半年限售期内,公司对董高监等高层增发的股
权有奖励时,投资人与董高监等高层享有同等的权利。2、在半年限售期满后,上述投资人需要资金回笼时,公司及董事长愿意在投资人提出要求时,按股转系统当时的做市卖出价出售,将投资人的股份卖出兑现现金。并在卖出后 5 日内将全部股份兑换资金汇入投资人的账户。否则,公司董事长个人担保承担支付责任。
2016 年 9 月 19 日,熊忠香以微信的方式向公司董秘蒋平明确表示要求出售原告
所投资的股票,蒋平在微信中告知熊忠香除权前股价是 8.75 元,其后蒋平一直表示股价上了 10 元就可以对外出售。至今原告没有收回投资款。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熊晓东支付股权回购款 175,000 元及利息;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熊忠香支付股权回购款 787,500 元及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情况:2020 年 3 月 20 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06
民初 122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熊晓东款项 175,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75,000 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 2016 年 9 月 25 日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熊忠香款项 787,5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787,500 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自 2016 年 9 月 25 日计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14,696 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二、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需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给付义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给付义务,可能存在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资产被司法冻结、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
2、公司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三、 主办券商提示
公司因涉及多起诉讼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公司已停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晓云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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