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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17:48:17 股吧网页版
ST海斯迪: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17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斯迪”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发现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诉讼基本情况为:

原告:付江峰

被告: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云

诉讼事由:2015 年 11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海斯迪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

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以人民币 13 元每股的价格认购被告海斯迪股份 20 万股,共计出资人民币 260 万元整。同日,被告海斯迪向原告出具《业绩承诺函》,《业绩承诺函》有被告海斯迪盖章及被告张晓云签字,

承诺如被告海斯迪运营业绩的营业额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营业额达不到 2

亿元和税后利润达不到 2000 万元,则被告海斯迪将对原告自认购打款时间起,

按 12%年息率进行额外股息补偿。原告实际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就将 260 万款

项全部支付给被告海斯迪。但被告海斯迪一直并未依约依法依相关规定将原告认购的股权进行证券登记系统登记。而事实上,被告海斯迪对本次所谓“股权认购”也并未办理任何股东会决议、向有关部门报备等法定手续,全部系其实际控制人

被告张晓云一手操作。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被告海斯迪并未完成业绩承诺,

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海斯迪返还欠款的情况下,2017 年 8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

海斯迪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并未登记的所谓“被告海斯迪股权”转让给被告海斯迪,转让款共计人民币 260 万,付款期限为:2017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 10 万元;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 10

万元;2018 年 1 月至 12 月 31 日,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人民币 20 万元,且自原

投资之日至被告海斯迪付清 260 万元之日,被告海斯迪需按照 12%的年化收益率支付原告收益金。协议还约定,如一方违反协议,违约方应按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付违约金;被告海斯迪未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时间付款,应立即付清所有剩余未付的本金及利息;被告海斯迪大

股东为该还款计划提供担保。之后,被告海斯迪仅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归还原告

人民币 5 万元,之后再未付过。2018 年 3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张晓云签订《担

保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海斯迪及被告张晓云保证在 2018 年的 3 月、4 月、5

月、6 月,每月支付不少于人民币 10 万元,其余本金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

付完毕;利息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被告张晓云对《股权转让协议》

中被告海斯迪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未按照协议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违约条款继续有效。之后,被告海斯迪、被告张晓云均再未还款,经原告数次催讨无果。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斯迪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 260 万元整;

2.判令被告海斯迪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 79 万元(利息按 12%的年化

收益率自 2015 年 11 月 17 起暂时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

清本金之日止);

3.判令被告海斯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7.56 万元(违约金按本金每日万分之

五的利率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暂时计算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要求计算至实

际付清本金之日止);

4.判令被告张晓云就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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