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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13 17:00:34 股吧网页版
ST海斯迪: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13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性
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斯迪公司”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发现公司涉及如下诉讼情况: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

被告:史治军、张晓云、闫志鹏、赵春华、海斯迪公司

诉讼事由:2017 年 12 月 30 日,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
(以下简称农商行中州支行)与史治军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史治军向农商行
中州支行申请 1500000 元的贷款用于购建材,贷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30 日起
至2018 年11 月 30 日止,利息执行月利率 10.65‰,罚息执行月利率为 15.975‰,
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张晓云、海斯迪公司、闫志鹏、赵春华作为保
证人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农商行中州支行依约发放贷款,经农商行中州支行多次催促,史治军及其保证人均未按约还款,农商行中州支行将其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史治军向农商行中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1500000 元、
利息 20228.1 元及罚息(罚息按逾期利率 15.975‰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
至本息结清日止);

2.依法判令张晓云、海斯迪公司、闫志鹏、赵春华对史治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史治军、张晓云、海斯迪公司、闫志鹏、赵春华承担。

判决情况:2020 年 11 月 19 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
事判决,并出具(2020)豫 0303 民初 76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史治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
支行借款本金 1500000 元(该数额系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2、史治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
支行贷款利息 10217.39 元及罚息(罚息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为 559125 元,
此后的罚息以其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 15.975‰自 2020 年 10 月 31 日起
计算至其本息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履行部分);

3、张晓云、海斯迪公司、闫志鹏、赵春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履行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史治军追偿;

4、驳回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史治军、张晓云、海斯迪公司、闫志鹏、赵春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9241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4241 元,由被告史
治军、张晓云、海斯迪公司、闫志鹏、赵春华负担。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主办券商通过查阅公司自挂牌以来所有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公司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二、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该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风险。

2、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晓云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公司及张晓云未能按照判决结果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可能存在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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