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8
关于《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
书》的送达公告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云、蒋平: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 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2021 3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晓云、蒋平、张坤:
经查明,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海斯迪、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公司经营不规范
2015 年 12 月 28 日,ST 海斯迪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第三次)》,2018 年 8 月 1 日,
ST 海斯迪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终止上述股票发行。
据核查,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2 月期间,ST 海斯迪银行账
户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晓云个人银行账户分别收取多名投资者认购公司股票的款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上述行为涉嫌违法,已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ST 海斯迪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法规范经营。
二、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ST 海斯迪对收取的投资者部分投资款未进行账务处理,
部分投资款用于冲减应收账款借方余额,并且通过虚构采购付款隐瞒部分投资款实际使用情况,上述行为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投资款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导致公司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ST 海斯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2020 年 1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晓云、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蒋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财务负责人张坤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业务规则》第 6.1、6.2、6.3 条的规定,拟决定:
给予ST海斯迪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给予张晓云、蒋平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给予张坤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就上述拟采取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你有权在收到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申辩以及能够充分有效证明申辩理由的相关证据。届期未申辩的,我司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2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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