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17 15:31:05 股吧网页版
绿之彩: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已取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7


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832014 证券简称:绿之彩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10 月 15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0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广东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本公司

限公司

曾志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及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4-018

2023 年 7 月 3 日,曾志平基于其对贷款主体的错误认知及错误操作,导致
客观上造成在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占用公司资金 100 万元的事
实,在此期间均由曾志平将各期需还款的利息及本金由个人账户转账至借款银行
账户。截止 2023 年 12 月 15 日,曾志平已全额结清贷款本金,并按借款合同约
定的年利率 5.94%支付利息 26,800.72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56%。

曾志平作为绿之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绿之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绿之彩、曾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截止 2023 年 12 月 15 日,曾志平已全额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相关非经营

公告编号:2024-018

性资金占用款项已清理完毕,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已消除。公司对本次广东监管局作出的出具警示函措施高度重视,已向相关责任主体告知此事,公司将引以为戒,并组织公司董监高及股东等相关人员切实加强证券法律学习,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治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4 号
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