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7
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832014 证券简称:绿之彩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10 月 15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0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广东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本公司
限公司
曾志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及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4-018
2023 年 7 月 3 日,曾志平基于其对贷款主体的错误认知及错误操作,导致
客观上造成在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占用公司资金 100 万元的事
实,在此期间均由曾志平将各期需还款的利息及本金由个人账户转账至借款银行
账户。截止 2023 年 12 月 15 日,曾志平已全额结清贷款本金,并按借款合同约
定的年利率 5.94%支付利息 26,800.72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56%。
曾志平作为绿之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绿之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绿之彩、曾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截止 2023 年 12 月 15 日,曾志平已全额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相关非经营
公告编号:2024-018
性资金占用款项已清理完毕,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已消除。公司对本次广东监管局作出的出具警示函措施高度重视,已向相关责任主体告知此事,公司将引以为戒,并组织公司董监高及股东等相关人员切实加强证券法律学习,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治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4 号
广东绿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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