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18
证券代码:832017 证券简称:中兴机械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石家庄中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石家庄中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石家庄中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中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石家庄中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石家庄中兴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分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 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 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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