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3
公告编号:2023-040
证券代码:832026 证券简称:海龙核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苏 1102 执 913 号,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农银二号无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镇江亿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戴金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36 条、第 37 条、第 40
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本院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镇江亿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有的公司股票 5,500,000 股【股东代码:0800233102,所持证券简称:海龙核科,证券代码:832026,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权人:农银二号无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冻结期限为三年,本院将拍卖上述股权以清偿被执行人债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执行涉及的诉讼案件与公司无关,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镇江亿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4,136,600 股,持股比例29.37%。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表明本次需协助执行的股东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3-040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苏 1102 执 913 号;
2、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苏 1102 执 913
号。
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