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9 号
关于对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江苏海龙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核科),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金阳大道 136 号。
戴金华,挂牌公司董事长。
王天慧,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海龙核科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8 月,海龙核科控股股东镇江亿致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亿致投资)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 24,577,427 股、
34,136,600 股被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15% 、29.37%。2023 年 10 月,亿致投资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 6,340,000股被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46%。包括上述冻结股份在内,如果全部被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海龙核科未能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海龙核科未能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冻结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行为,董事长戴金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王天慧未能每半个月对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进行查询,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 2.6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海龙核科、董事长戴金华、董事会秘书王天慧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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