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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5:37:58 股吧网页版
天安智联: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2046 证券简称:天安智联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章程。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并根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相关规定,
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
记名。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法人名称,
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依
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并指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某一股东协议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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