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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5 15:32:47 股吧网页版
天安智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5


证券代码:832046 证券简称:天安智联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14 年 8 月 5 日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补充披露。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
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以下项目的加总:

(一)公司对外担保金额;

(二)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

第十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
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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