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8
公告编号:2020-037
证券代码:832046 证券简称:天安智联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祖师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厚宝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未知悉、尚未知悉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未知悉、尚未知悉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代
理原告的北斗云龙 V3、V5 产品,代理期限截止到 2018 年 8 月 31 日,后双方于
公告编号:2020-037
2017 年 8 月 30 日和 2018 年 3 月分别签订了具体的《智能硬件采购合同》,约定
公司分别采购智能电子后视镜北斗云龙 V3 一万五千台(合计 14,700,000 元)、
北斗云龙 V5 五千台(合计 3,450,000 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取消了北斗云龙 V5 的
订单),北斗云龙 V3 一万台(合计 10,000,000 元)。
原告称公司在部分提货后未再提货,双方就未提货、未结算部分的履约情况存在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公司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即公司将 13,725 台北斗云龙 V3 提走,同
时向原告支付货款 9,674,990.47 元。
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8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内容如下:
原告深圳祖师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祖师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0-037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 0214 民初 2447
号)
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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