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8
公告编号:2020-038
证券代码:832046 证券简称:天安智联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祖师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厚宝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未知悉、尚未知悉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未知悉、尚未知悉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代
理原告的北斗云龙 V3、V5 产品,代理期限截止到 2018 年 8 月 31 日,后双方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和 2018 年 3 月分别签订了具体的《智能硬件采购合同》,约定
公告编号:2020-038
公司分别采购智能电子后视镜北斗云龙 V3 一万五千台(合计 14,700,000 元)、
北斗云龙 V5 五千台(合计 3,450,000 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取消了北斗云龙 V5 的
订单),北斗云龙 V3 一万台(合计 10,000,000 元)。
原告称公司在部分提货后未再提货,双方就未提货、未结算部分的履约情况存在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立即取走北斗云龙 V3 产品 13,788 台;
2、公司向原告支付购买北斗云龙 V3 的货款人民币 9,227,240 元;
3、公司支付购买 V3 的部分配件货款人民币 3,104.54 元;
4、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解决此事,并且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解决此事,并且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传票》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
公告编号:2020-038
江苏天安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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