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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6:08:14 股吧网页版
华创合成:江苏斐多(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江苏斐多(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泰华金贸 6 号楼 1208 室

电话:029-89187982 邮编:710075

关于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斐多(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华创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 时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
区高新六路万象汇 T6 幢 25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成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其中自然人股
东 6 人,法人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410,30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6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材料,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4,410,3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6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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