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12
证券代码:832129 证券简称:新兴药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辽宁新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辽宁新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新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新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新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非职工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认购、收购或出售在任何公司持有的任何股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 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公司设立任何下属公司/分公司;
(十四) 公司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10,000,000 元(人民币壹仟万元)的任何
资本支出或负债;
(十五) 全部或部分出售任何价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5,000,000 元(人民
币伍佰万元)的重大资产;
(十六) 修改或解除公司与股东或其关联方之间的合同;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 决定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研发项目;
(十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 审议公司提起任何可能导致股东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比例发生变更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二)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现场会场,股东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或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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