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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天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天涌影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天涌影视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所有
书面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其作出的各项书面陈述或说明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并于全国中小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对外披露,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已 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上午 10 时如期召开,受新冠疫情影响,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形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白建忠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议案与公告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4,448.832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1.72%,以上股东是截至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5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视频方式)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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