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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29 15:32:41 股吧网页版
燎原环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2141,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公告了《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
00 在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52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4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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