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1
公告编号:2023-032
证券代码:832141 证券简称:燎原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燎 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 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公告编号:2023-032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 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亏
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公司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由董事会视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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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将依照同股同权的原则按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股东大会可通过普通决议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分配和支付股利。
(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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