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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22:51:19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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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 号
关于给予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拱墅区和睦院 18 幢 A 区 1201 室。
叶文光, 利尔达董事长。
陈凯, 利尔达总经理。
孙其祖, 利尔达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利尔达)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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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达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披露 2023 年度业绩快报、 业绩
预告, 后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 利尔达业绩
快报、 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修正公告中相关数据差异幅度
达 20%以上, 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 662.44 万元
修正为-601.60 万元, 差异幅度为 190.82%, 且涉及盈亏性质变
动( 由盈转亏) 。 利尔达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构成信息披露
违规。
利尔达披露的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 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的行为, 违反了《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试行) 》 ( 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 ) 第 1.5 条、 第 5.1.1 条、 第 6.2.4 条的规定, 构
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叶文光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陈凯作
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孙其祖作
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利尔达前述
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违反了《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5.1.1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规则》 第 11.5 条、 第 11.6 条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试行) 》 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所决定:
- 3 -
对利尔达、 叶文光、 陈凯、 孙其祖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
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利尔达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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