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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4:53:00 股吧网页版
宝中海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26

陈玉英: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 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纪律处分先告知书》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1 年 11 月 26 日

2021 2

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振恩、陈玉英:

经查明,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海洋)涉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4 月底,挂牌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陈玉英因涉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5 月 28 日,陈玉英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恩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被取保候
审;2019 年 12 月 25 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宝中海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5 万元,陈玉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个月;挂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向湖北省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玉英提
请刑事抗诉;2020 年 12 月 28 日,十堰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
决宝中海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5 万元,陈玉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述情形发生时,挂牌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 03 刑终 185 号
《刑事判决书》载明的事实,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宝中海洋向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船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份,价税合计 24,986,000 元,税额3,630,444.49 元。挂牌公司 2016 年对立新船舶确认的相应收入不真实。

宝中海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3 年2 月 8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
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17)》)第四条及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李振恩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17)》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陈玉英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17)》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的规定,拟决定:
给予宝中海洋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长李振恩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陈玉英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
分实施细则》(2021 年 11 月 15 日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就
上述拟采取的纪律处分,你方应当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五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全国股转公司将实施的纪律处分。如对将实施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于五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及能够充分有效证明申辩理由的相关证据。逾期不回复的,我司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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