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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11 15:39:55 股吧网页版
宝中海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1

宝中海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玉英: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纪律处分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 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纪律处分决定书》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1 月 11 日

2021 460

当事人:

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海洋”),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 8 号 5-4I 房。

李振恩,时任董事长。

陈玉英,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经查明,宝中海洋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4 月底,挂牌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陈玉英因涉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5 月 28 日,陈玉英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恩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被取保候

审;2019 年 12 月 25 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宝中海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5 万元,陈玉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个月;挂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向湖北省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玉英提
出抗诉;2020 年 12 月 28 日,十堰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宝
中海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5 万元,陈玉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述情形发生时,挂牌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 03 刑终 185 号
《刑事判决书》载明的事实,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宝中海洋向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船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份,价税合计 24,986,000 元,税额3,630,444.49 元。挂牌公司 2016 年对立新船舶确认的相应收入不真实。

宝中海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12 月 2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2017)》)第四条及
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
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李振恩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17)》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陈玉英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2017)》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宝中海洋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长李振恩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陈玉英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宝中海洋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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