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09
公告编号:2023-002
证券代码:832209 证券简称:新比克斯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新比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5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新比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2 年 12 月 30 日以书面通知方式
发出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亦华先生
6.会议列席人员:公司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 5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5 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解除商标转让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
1.议案内容:
广东新比克斯怡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怡丰实业)2018 年成立,对于
公告编号:2023-002
工具产品的销售没有完善的方案,而公司有足够的经验和更完善的销售方案处理工具产品,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公司拟与怡丰实业解除双方于 2019 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以下称“标的合同”)。标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司将 40 项商标专用权依商标转让程序转让给怡丰实业,商标转让费为人民币 8,035,000.00 元。
标的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司已依商标转让程序实际成功转让 36 项商标专用权予怡丰实业,怡丰实业已向公司支付商标转让费人民币 3,800,000.00 元[其中: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不含 2022 年 1 月 1 日)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 2,974,400.00
元,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含 2022 年 1 月 1 日)支付的金额为 825,600.00 元]。
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怡丰实业将已依商标转让程序实际成功转让 36 项商标专用权退还(依商标转让程序转回)予公司。怡丰实业在经营工具产品期间使
用该等商标的使用费按金额人民币 2,974,400.00 元确定,即怡丰实业于 2022 年 1
月1日之前(不含2022年1月1日)支付予公司的转让费(金额人民币2,974,400.00元)转作怡丰实业在经营工具产品期间使用该等商标的使用费,公司不需向怡丰
实业退还该人民币 2,974,400.00 元金额。公司向怡丰实业退还其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含 2022 年 1 月 1 日)支付的转让费金额人民币 825,600.00 元。税务及
发票事项按规定办理。具体内容以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解除协议为准。
2.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董事曾亦华、曾慧梅、曾令熙回避表决。
3.议案表决结果:
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追认公司向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购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向广东省深众金服汽车贸易有限公
司购买 1 辆长安牌新能源货车,并将车辆抵押给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购车,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75000 元整,期限 36 个月,公司关联方曾亦华自愿作为本次公司抵押贷款业务的还款人。本次抵押贷款所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实际还款方是公司,关联方曾亦华作为公司本次抵押贷款业务的还款人是为满足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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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委托银行从关联方曾亦华的银行账户定期扣款的方式收取。公司有义务及时将相应贷款款项付至扣款账户。抵押贷款的车辆的相关权利(包括使用权等所有权利)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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