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09
公告编号:2023-003
证券代码:832209 证券简称:新比克斯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新比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商标转让合同的关联交易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广东新比克斯怡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怡丰实业)2018 年成立,对于工具产品的销售没有完善的方案,而公司有足够的经验和更完善的销售方案处理工具产品,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公司拟与怡丰实业解除双方于 2019 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以下称“标的合同”)。标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司将 40 项商标专用权依商标转让程序转让给怡丰实业,商标转让费为人民币 8,035,000.00 元。
标的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司已依商标转让程序实际成功转让 36 项商标专用权予怡丰实业,怡丰实业已向公司支付商标转让费人民币 3,800,000.00 元[其中: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不含 2022 年 1 月 1 日)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 2,974,400.00
元,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含 2022 年 1 月 1 日)支付的金额为 825,600.00 元]。
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怡丰实业将已依商标转让程序实际成功转让 36 项商标专用权退还(依商标转让程序转回)予公司。怡丰实业在经营工具产品期间使
用该等商标的使用费按金额人民币 2,974,400.00 元确定,即怡丰实业于 2022 年 1
月1日之前(不含2022年1月1日)支付予公司的转让费(金额人民币2,974,400.00元)转作怡丰实业在经营工具产品期间使用该等商标的使用费,公司不需向怡丰
实业退还该人民币 2,974,400.00 元金额。公司向怡丰实业退还其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含 2022 年 1 月 1 日)支付的转让费金额人民币 825,600.00 元。税务及
发票事项按规定办理。具体内容以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解除协议为准。
公告编号:2023-003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3 年 1 月 0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解除商标转
让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曾亦华、曾慧梅、曾令熙回避表决,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广东新比克斯怡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站前路 191 号 1 号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站前路 191 号 1 号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主营业务:五金产品制造及研发;金属制品研发及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法定代表人:曾亦华
控股股东:曾亦华
实际控制人:曾亦华
关联关系:广东新比克斯怡丰实业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曾亦华投资设立的公司,曾亦华持有广东新比克斯怡丰实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担任广东新比克斯怡丰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公司股东曾好玲担任广东新比克斯怡丰实业有限公司的监事。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价情况
(一)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独立性未受到关联交易的影响,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告编号:2023-003
上述关联交易不涉及定价依据和公允性问题,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影响。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联方怡丰实业将已依商标转让程序实际成功转让 36 项商标专用权退还(依商标转让程序转回)予公司。关联方怡丰实业在经营工具产品期间使用该等
商标的使用费按金额人民币 2,974,400.00 元确定,即关联方怡丰实业于 2022 年 1
月1日之前(不含20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