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06
证券代码:832209 证券简称:新比克斯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新比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2 月 3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新比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广东新比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亦华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新比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464,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33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2 人,监事伍国强因个人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解除商标转让合同的关联交易议案》
1.议案内容:
广东新比克斯怡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怡丰实业)2018 年成立,对于工具产品的销售没有完善的方案,而公司有足够的经验和更完善的销售方案处理工具产品,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公司拟与怡丰实业解除双方于 2019 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以下称“标的合同”)。标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司将 40 项商标专用权依商标转让程序转让给怡丰实业,商标转让费为人民币 8,035,000.00元。
标的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司已依商标转让程序实际成功转让 36 项商标专用权予关联方怡丰实业,怡丰实业已向公司支付商标转让费人民币 3,800,000.00
元[其中: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不含 2022 年 1 月 1 日)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
2,974,400.00 元,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含 2022 年 1 月 1 日)支付的金额为
825,600.00 元]。
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怡丰实业将已依商标转让程序实际成功转让 36 项商标专用权退还(依商标转让程序转回)予公司。怡丰实业在经营工具产品期间使用该等商标的使用费按金额人民币 2,974,400.00 元确定,即怡丰实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不含 2022 年 1 月 1 日)支付予公司的转让费(金额人民币
2,974,400.00 元)转作怡丰实业在经营工具产品期间使用该等商标的使用费;公司不需向怡丰实业退还该人民币 2,974,400.00 元金额。公司向怡丰实业退还
其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含 2022 年 1 月 1 日)支付的转让费金额人民币
825,600.00 元;税务及发票事项按规定办理。具体内容以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解除协议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67,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曾亦华、曾慧梅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向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购车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向广东省深众金服汽车贸易有限公
司购买 1 辆长安牌新能源货车,并将车辆抵押给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购车,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75000 元整,期限 36 个月,公司关联方曾亦华自愿作为本次公司抵押贷款业务的还款人。本次抵押贷款所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实际还款方是公司,关联方曾亦华作为公司本次抵押贷款业务的还款人是为满足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委托银行从关联方曾亦华的银行账户定期扣款的方式收取。公司有义务及时将相应贷款款项付至扣款账户。抵押贷款的车辆的相关权利(包括使用权等所有权利)均属于公司,关联方曾亦华承诺不会使用抵押贷款的车辆用于其个人目的,关联方曾亦华对抵押贷款的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
本次抵押贷款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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