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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215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31),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河南省漯河
市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东方红路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洪亮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 15:00 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 15:00 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9,881,8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6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9,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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