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7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票减持和持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北交所相关规定以及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票。
第二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票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
股票的,应当事先将其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减持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减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如符合相关减持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票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总数超过公司股票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其持有的股票,并遵守本制度第三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五条涉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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