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2 号
关于对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新伟、公
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实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 296 号自贸大厦 A 座 804。
毛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倪辉,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新伟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5 月 30 日,ST 新伟披露《股份冻结公告》,载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毛伟持有公司股份 28,138,434 股被
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46.39%,冻结期限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起
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止;股东李博持有公司股份 8,540,389 股被
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14.08%,冻结期限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起
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止。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毛伟全部被
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事项。
ST 新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毛伟未及时将股份被冻结事项告知公司,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倪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新伟、毛伟、倪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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