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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05 17:32:0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0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2 号

关于对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新伟、公
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实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 296 号自贸大厦 A 座 804。

毛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倪辉,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新伟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5 月 30 日,ST 新伟披露《股份冻结公告》,载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毛伟持有公司股份 28,138,434 股被
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46.39%,冻结期限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起
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止;股东李博持有公司股份 8,540,389 股被
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14.08%,冻结期限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起
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止。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毛伟全部被
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事项。

ST 新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毛伟未及时将股份被冻结事项告知公司,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倪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新伟、毛伟、倪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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