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12
证券代码:832241 证券简称:亚泰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3 年 11 月 28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1 月 28 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措施类别:其他(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和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 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公告编号:2024-012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本公司于 2018 年7 月至 2023年 1月取得了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
共 154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 12,107,430.20 元,税额合计 1,100,125.30
元,价税合计 13,207,555.50 元,品名均为*运输服务*运费。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状态。
本公司主营阻燃剂的生产和销售,客户遍及山东、河北、江苏、浙江等全国多个地区。销售阻燃剂一般由本公司负责运输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因为没有运输车辆,所以本公司均采用委托货物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的形式。
2018 年自称为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的邹杰联系本公司,以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名义达成与本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发票由邹杰邮寄到本公司,本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鸿达兴公司付款;本公司在上述业务过程中仅与邹杰发生过联系。本公司取得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进项税额、列支费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及纳税调整。
据邹杰陈述,邹杰非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邹杰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运输业务方面,本公司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业务,通知邹杰后,均由邹杰自行联系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开展运输,上述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上述运输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均不属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向邹杰提供其需要的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面,本公司按照邹杰提供的运输业务将款项打给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鸿达兴公司按照本公司支付的款项进行扣点,一般为八个点到十个点,扣点后款项余额经鸿达兴公司孙楠楠转给邹杰,邹杰利用上述款项向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支付实际发生运输业务费用。发票方面,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由邹杰邮寄给本公司。
根据甘井子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甘井子分局经侦大队讯问笔录,贾伟思、孙楠楠承认利用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和人民共和国城市维
公告编号:2024-012
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 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经综合汇算,合计补征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征 1,166,348.20 元,缴纳滞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