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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21:21:48 股吧网页版
亚泰科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关于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

鉴证报告

中喜专审 2024Z00408 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箱:zhongxi@zhongxicpa.net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中喜专审2024Z00408号

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编制的《关于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号——财务信息更正》(股转公告[2023]356号)的相关规定,编制亚泰公司2023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亚泰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我们是否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专项说明所述信息与经我们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形成结论。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亚泰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亚泰公司编制的《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号——财务信息更正》(股转公告[2023]356号)等相关
地址:北 京 市 崇 文 门 外 大 街 11号 新 成 文 化 大 厦 A座 11层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附件:

关于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大税一稽处【2023】195号),对本公司补征2018-2023年度增值税及附征合计1,166,348.20元,其中
2018-2022年度 1,073,223.77元, 2023年度 93,124.43元;因补征上述年度增值税及附征,产生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退税41,051.29元。

本公司已对上述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将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事项说明如下:

一、 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原因

本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23年1月取得了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共1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107,430.20元,税额合计1,100,125.30元,价税合计13,207,555.50元,品名均为*运输服务*运费。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大税一稽处【2023】195号),对本公司补征2018年度增值税47,708.53元,增值税附征3,415.04元;补征2019年度增值税148,420.43元,增值税附征16,785.39元;补征2020年度增值税
171,792.92元,增值税附征22,390.57元;补征2021年度增值税246,935.31元,增值税附征31,077.30元;补征2022年度增值税362,868.87元,增值税附征21,829.41元;补征2023年度增值税87,853.24元,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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